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所得稅及水電費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之水電、瓦斯費等,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的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惟代外籍員工繳納其應負擔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