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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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26720號令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中獎人未於代發獎金單位辦理統一發票兌領獎金作業之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致發生無法兌領獎金之爭議,財政部爰於99年6月17日修正發布該辦法,明定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以資明確。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