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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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如裝潢工程公司、家具公司等)於交易時,先收取訂金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雖主張將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合併開立統一發票,惟此作為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該分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瑞敏  聯絡電話:04-2529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