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填寫錯誤,倘已自動更正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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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填寫錯誤,倘已自動更正者免予處罰 【中縣訊】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收回作廢重開,主動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前揭辦法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依財政部99年1月18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三課,電話:04-25291040轉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