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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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愛車失竊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持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失竊前一日止,惟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須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事關車主權益,務請注意上開辦理步驟。
該局另說明,失竊註銷車輛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者,該局會主動退還失竊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車主亦可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車主存摺帳號等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退稅。
該局另指出,嗣後若尋獲失竊註銷牌照車輛,請記得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查獲註銷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如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該局消費稅科(05-2224371轉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