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如何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縣訊】豐原市王小姐問:分支機構如何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可以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分局指出:經稽徵機關核准合併總繳之營業人,應檢視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有無合計錯誤,如因為一時疏忽致有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等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規定免按短漏稅額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俐汝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