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結構型商品財產交易所得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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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有漏未申報該項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致處罰。&該局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0﹪,非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5﹪),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亦即納稅義務人於100年5月份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惟納稅義務人於今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如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又該項所得並未列入申報期間提供下載或臨櫃查詢所得範圍,納稅義務人可依據銀行及證券商於99年4月20日前寄交之彙計單第1聯辦理申報。若漏未申報該項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局指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漏報處罰,但該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99年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99年5月3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