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民眾請注意相關規定。&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而海外所得課稅之適用對象,包括(一)有中華民國戶籍,且當年度有在臺居住事實者(不論其居住天數);或(二)無中華民國戶籍,而當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條件的個人,如果所得未達一定金額,仍不必申報海外所得;必須所得達一定金額且繳稅金額較低或不用繳稅者,才須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說明如下(案例說明如附件):&(一)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二)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加計其他境內所得 後,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三)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稅率20%& 2、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之海外已繳納稅額&該局指出,海外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在海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之所得,例如: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在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薪資、自境外法人或個人所取得之利息或境外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等。而海外資金係指納稅義務人之資金配置於海外部分,海外資金並不等同海外所得,故有海外資金者,未必有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問題。99年1月1日以後,納稅義務人有海外所得,稽徵機關始據以核課其基本稅額,與資金之運用或匯入匯出之流動無關。&(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