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土地予子女,應以何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君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土地予子女,應以何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該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