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常有學子於暑期打工,惟父母並不知情,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子女所得而受罰。例如,有一王姓納稅義務人,其兩位在學子女於97年度利用暑假打工,並未告知父母,故王君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漏報本人所得80萬元外,又漏報該兩名未成年子女暑期打工所得12萬元,致漏報所得額超過新臺幣25萬元且所漏稅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因而受罰。
該局同時呼籲,學生於暑期工讀時除應將所得告知父母合併申報外,如果發現有被虛報薪資的情形,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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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907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