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契稅撤銷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爲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另辦理契稅撤銷申報時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稽徵機關補正。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