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用途變更時,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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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用途變更時,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現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10‰,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只有2‰,所以經申請核准後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省下4倍的地價稅負擔。惟地上房屋如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用途變更,而未主動向稅捐單位申報改課,一經查獲,除應補稅外並予以處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