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納稅人,應在99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否則就要再等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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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納稅人,應在99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否則就要再等一年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面積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開徵40日(即9月22日,99年適逢中秋節延至9月23日)以前提出申請者,99年可適用最低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納稅人如有下列情形者,請保握期限儘快提出申請:(一)原來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因未申請一直以一般稅率繳納(二)房地原來出租他人,現已收回自用且無營業(三)原為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贈與、買賣等而移轉土地(四)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地,現已恢復為自用住宅。又經申請核准,如使用情形沒有變動,不用每年重新申請。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