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 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該局審核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人張君配偶97年初因病過世,嗣張君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張君98年5月間辦理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再婚配偶及2名子女合計4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理念,通知張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張君是適用21﹪稅率,因此補報後退稅1萬6千餘元,張君感謝不已。
   國稅局特別強調,本案張君前後雖有兩任配偶,惟在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扣除全額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98037
  彙總編號:99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