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有房屋供公司設籍使用,縱無營業行為,稽徵機關仍得設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將其房屋無償供A公司設籍使用,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收入10萬2千餘元,並補徵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係其為向電信公司申請網域所設立,並無營業行為,亦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核定其租賃收入並無依據。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及第88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提出經二人以上證人證明並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得免繳納所得稅,否則國稅局仍將依法設算租賃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