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如何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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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係屬其他所得性質,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