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移送執行,股票被扣押,無法賣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位王先生來電查詢,稱其股票不知道為何被行政執行處扣押?眼看股價持續上揚卻無法賣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的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甚至採取扣押股票及查封不動產等方式。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王姓納稅義務人因欠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乃將該筆欠繳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經查得其持有數張股票,行政執行處遂向納稅義務人往來之券商發出執行命令,扣押其持有之股票,股票既遭扣押,當然就無法進行交易,只有將稅款繳清,始得撤銷該執行命令。

  王姓納稅義務人經聽取國稅局詳細解說後,表示其本人一直在外地工作,繳款書均由家人代收,因未轉交而不知情,現既知有應納稅款未繳且股票又急於出售,願意儘速繳納該筆稅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稅款逾期繳納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如逾30天仍未繳納者,還會被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亦有可能損及個人信譽,真的傷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