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不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縣八德市某學校之鄒小姐來電詢問,學校聘請專家來校演講,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係屬何種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國稅局呼籲: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在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注意分辨此兩類所得,如發現有申報錯誤,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俾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