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之住宿費,不得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住在某老人安養中心,該中心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為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提供養護服務對價之一,應屬床位使用費性質,與一般房屋租金不同,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