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統一發票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領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已於99年6月17日修正,明定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統一發票兌獎業務,係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日前有中獎人於領獎截止當日郵局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始前往其「延時營業窗口」領獎,因已逾代發獎金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郵局以已逾時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
國稅局再次提醒中獎人,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請中獎人務必把握開獎日次月6日起3個月之領獎時間,儘速兌領中獎獎金,以維護自身權益。【#3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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