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民眾得依土地稅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於接到稽徵機關輔導函通知之次日起算30天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之。所以,如有土地被拍賣或拍定時,民眾應注意申請期限,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但民眾須注意,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於拍定當時,土地上有違章建物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縱然於拍定後補辦申請使用執照等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該筆農地於拍定當時,該建物非合法使用,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仍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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