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重新申請,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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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訊)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必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員林分局表示,當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且於規定期限9月22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員林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只要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供自用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資料,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德慶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