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捐贈要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對機關團體捐贈列報費用,只要拿到收據作為入帳憑證就可以了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新規定,以免列報捐贈費用時,被發現漏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06-2298014
  彙總編號:990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