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之受託人,於處分自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應如何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受託人王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房屋1棟,並與委託人訂立自益信託契約,本人於處分信託財產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2年2月26日臺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因此,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不因受託人係自然人或營業人而有所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除依前揭函令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92條之1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處分前揭信託房屋,除須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尚須於處分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計算申報該房屋處分損益,並填發所得憑單予受益人,併課受益人處分年度綜合所得稅。【#34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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