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於8月31日前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加強清理使用牌照稅欠稅,95年至99年汽機車(機車151CC以上)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該催繳繳款書已由代徵機關監理所、站於本(7)月中旬起陸續寄送,各位車主於接獲繳款書且確認尚未繳納者,請速向代收稅款之各地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會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如稅款已繳納還收到繳款書者,請提供繳納收據以便稅捐處追蹤稅款劃解情形。車輛如已遺失或不堪使用,亦請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註銷手續,本次催繳繳款書繳納期間自99年8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該處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更呼籲車主,如未繳清稅款而行駛公路(含路邊停車)被查獲者,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罰則很重,稅捐稽徵處提醒您,請勿因一時疏忽未繳納而徒遭金錢損失。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撥該處消費稅科電話:89528200轉630至634,將竭誠為您服務。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8952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