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二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准照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新化分局 侯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