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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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有已解散登記的公司,向該局主張其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而要求註銷欠稅;該局表示,公司經解散登記後,清算人雖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獲法院准予備查,但僅屬備案性質,清算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則清算人之職務實質上尚未終了,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清算人對於清算完結之認知與事實有差距,常誤以為己按清算程序,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取得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函,即認為已完成清算完結手續,公司法人人格已消滅,在未繳清稅款前,申請註銷欠稅,事實上,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需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因此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倘經稅捐稽徵機關實質審查認定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未消滅,稽徵機關仍可繼續追償欠稅。 該局呼籲公司之負責人對應繳納之稅款仍應誠實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ct.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姓名:林昭旻 電話:04-23051111轉8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