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債權逾2年未收取,列報呆帳損失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縣訊)營利事業債權逾2年未收取,列報呆帳損失規定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己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分局指出,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另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方可依規定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蕭靜怡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