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出資建造而取得建物應報繳契稅 。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起造人取得的建物如果實際是由他人出資興建而取得,無論其原因是買賣、交換、或贈與,按照實質課稅原則,都必須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各起造人仍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妥規定格式的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應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報繳契稅。

該局再次呼籲凡有上述情形,起造人應在期限內向建物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依法每逾3天雖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至應納稅額為止,但最高僅以新台幣15,000元為限。民眾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5225161轉711-71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