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我國廠商及德國等19個國家廠商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一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得本平等互惠或免徵類似稅捐待遇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截至100年11月止,有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香港、愛爾蘭、以色列、科威特、澳門、荷蘭、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斯洛維尼亞、瑞士及英國等18個國家(地區)提供我國廠商赴該等國家(地區)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免徵、零稅率或得申請退稅之機制。另外,列支敦斯登將自101年1月1日起與我國實施上開互惠退稅機制,總計19個國家(地區)與我國完成該項互惠措施之作業,上開國家(地區)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如符合上開規定,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此舉可減輕雙方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

財政部說明,為維護營業人權益,相關退稅資訊登載於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營業人可善加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