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通知文書有錯誤,可申請更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各稅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則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如果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係納稅義務人對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適用;而同法第35條「申請復查」,則係針對課稅內容之處分不服,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復查決定有應補徵稅款者,即須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納稅義務人對於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退還,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法條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