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視為對政府捐贈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政府之捐贈,可自其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不受金額之限制;又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包括鄉鎮區公所、縣市警察局消防隊及各級公立學校之捐款,均應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民眾捐贈予上述單位,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即符合規定可全數扣除。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