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扣免繳憑單及補繳扣繳稅款者,可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一般扣繳單位常見的疏失,包括:(一)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例如給付租金)。(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三)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給付獎金未辦理扣繳及申報。(五)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為免扣繳義務人因違反扣報繳規定而遭致處罰,請隨時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報繳情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