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不得以其名義執行記帳事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依據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依本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依此規定,商業公會以其名義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受理稅務諮詢事項並執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業務,因涉及未取得記帳士資格而執行業務,主管機關將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對公會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對記帳士資格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