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住宅房屋稅之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鳳山市林姓民眾近日收到房屋稅繳款通知書,詢問去年(98年)已申請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為何還會收到99年期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因低收入戶住宅核准免徵房屋稅之期間,係以低收入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限。主管機關核發98年低收入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至98年12月止,民眾於98年間申請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其減免期間依低收入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免徵至98年12月止。而99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民眾於99年度如仍符合低收入戶身分,應備妥當年(99年)度之該項證明文件,續向本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民眾若未提出申請或99年度已不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依法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原已核定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嗣後年度仍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仍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續向該局提出申請。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