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可轉供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使用前務必仔細確認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否則可能不慎誤用他人發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少數記帳報稅代理業者,代理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因代理購買發票之家數眾多,不慎將統一發票發送錯誤,營業人亦未察覺,造成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致違反前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嗣營業人委託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處理稅務事宜,依民法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爰此,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者,營業人應負同一責任,營業人並不得以錯不在己,而主張免罰。
該局呼籲,記帳報稅代理業者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請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確認交付正確,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更應於收到新購買的發票時,翔實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避免誤用他人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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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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