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應貼用印花稅票。該分局說明,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院方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檢舉,以杜印花稅之逃漏。該分局指出,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