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參展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得互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財政部並發布「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者,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繕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於次年上半年申請退還營業稅。
由於鼓勵外商來臺參展的退稅措施於7月1日開始實施,全年退稅門檻也隨之減半調降為2,500元(即含稅金額為5萬2,500元),符合條件的外商,明(100)年6月底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但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樣給予臺商相同退稅或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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