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多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方便且可避免多繳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提醒您,新購房屋如供住家使用,於辦理契稅申報時,請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以避免房屋過戶後,因未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導致房屋及土地適用較高的稅率課徵,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例如訂約日如為11月21日,應自11月21日起算,截至12月20日前應辦理申報手續,並請於申報時一併填寫申報書附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