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部分作營業使用,可以申請按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充分利用房屋及土地的使用空間,而有部分供住家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的情形,若可明確劃分者,可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也可以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分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已核定適用特別稅率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