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予政府機關使用,僅收取保證金,於期滿歸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0/08/02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納稅人洽詢如將房屋借予政府機關使用,僅收取保證金,於期滿歸還房屋時無息退還,可否免徵房屋稅?據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明定,惟出租或非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則與免稅之規定不合,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承辦員:林保玲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