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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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經重劃之土地,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皆可減徵百分之四十,然而若繼承原因發生於土地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由於繼承為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即繼承亦為移轉方式之一種,因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不能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