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銀行(包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所出具的收據,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收到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所出具的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除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外,都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針對上述問題,亦曾於98年間建議財政部,比照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在98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0369280號函復中已明白指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與收到以銀行(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付款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二者性質尚有不同,是收到轉帳、匯款之款項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仍請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再次呼籲,因短漏印花稅之罰鍰為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則相當重,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除係書立收到票據且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始可免貼用印花稅票外,餘收到其他方式付款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仍須貼用印花稅票。民眾若有上述情形而漏未貼用印花稅票者,應儘速自動補貼或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補繳印花稅,以免日後遭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