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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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又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結算申報時,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公司係經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零售買賣,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營業成本25,000,000元,營業費用4,000,000元,營業淨利1,000,000元,全年及課稅所得額1,000,000元。經該局調帳查核,以該公司商品進銷存紊亂,無法勾稽查核,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其申報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零售業(行業標準代號:4831-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定營業成本23,700,000元【30,000,000元×(1-21﹪)】,即核定調增所得額1,300,000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5,000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23111 分機8069
  彙總編號:9908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