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99年度暫繳稅額,應以98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9年6月15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故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該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免依同法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凡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17%),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經調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之營利事業,記得要以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17%稅率計算繳納。【#350】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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