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向稅務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節省您的荷包,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辦妥暫停營業或歇業登記未供營業使用時,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現行本市房屋稅徵收率,供營業用之房屋為3%,而作住家用則為1.2%,兩者相差頗多,因此原供營業使用房屋如變更用途,未供營業使用或未放置營業相關物品時,即可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按變更後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為保障您的權益,達到省稅目的,請務必注意申報時效。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原供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或原供非住家非營業用變更供營業用,亦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逾期未報,經查獲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