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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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惟民眾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本質上無從申請物權登記,縱使曾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或房屋稅,顯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民眾若有任何印花稅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