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上述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該佣金收入,係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之收入,包括第1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2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該佣金收入之計算,倘於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之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亦可適用。

又符合上揭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保險公司舉辦之訓練活動、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而由保險公司負擔之餐費、差旅費及住宿費等,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