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屬專款專用性質,惟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款項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申報。&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募得之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前揭免稅標準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如因加計公益勸募捐款收入後,致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未達收入70%,仍應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擬訂結餘經費具體運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將結餘經費保留至以後年度使用。&該局查核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機關團體於年度中曾辦理公益勸募活動,活動前已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募款,惟該機關團體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未將募得款項列入收入總額中申報,雖主張募得之款項須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勸募活動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屬專款專用性質,故未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中申報,該局以其未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核課該機關團體97年度所得稅。&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之規定,以免遭到補稅處罰。&(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