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訂定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不須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雖實務上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房屋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是以,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本質上無從申請物權登記,縱使曾向稽徵機關辦理契稅或房屋稅,顯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尚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免貼用契據金額千分之1之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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